1. 1
  2. 2
  3. 3
  4. 4
  5. 5
  6. 6
  7. 7
  8. 8
  9. 9
  10. 10
  11. 11
  12. 12
  13. 13
  14. 14
  15. 15
  16. 16
  17. 17
  18. 18
  19. 19
  20. 20
  21. 21
  22. 22
  23. 23
  24. 24
  25. 25
  26. 26
  27. 27
  28. 28
  29. 29
  30. 30
  31. 31
  32. 32
  33. 33
  34. 34

舊約全書

新約全書

申命記 19 新標點和合本, 上帝版 (CUNP-上帝)

設立庇護城

1. 「耶和華-你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-你上帝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着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

2. 就要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

3. 要將耶和華-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;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裏去。

4. 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

5. 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

6. 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,因路遠就追上,將他殺死;其實他不該死,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。

7. 所以我吩咐你說,要分定三座城。

8. 耶和華-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

9. 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-你的上帝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

10.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。

11. 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着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

12. 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裏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

13. 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」

舊地界

14. 「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

有關證人的條例

15. 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

16. 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

17.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

18.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

19.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
20.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

21. 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