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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2:7-16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7. 「人若將銀錢或物件託鄰舍保管,東西從這人的家中被偷去,若找到了賊,賊要加倍賠償;

8. 若找不到賊,這家的主人就要到審判官那裏,聲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物件。

9. 「關於任何侵害的案件,無論是為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任何失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雙方就要將案件帶到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償給他的鄰舍。

10. 「人將驢、牛、羊,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,若牲畜死亡,受了傷,或被搶走,無人看見,

11. 雙方要在耶和華前起誓,受託人要表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東西,原主要接受誓言,受託人不必賠償。

12. 牲畜若從受託人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償原主;

13. 若被野獸撕碎,受託人要帶回來作證據,被撕碎的就不必賠償。

14. 「人若向鄰舍借牲畜,所借的或傷或死,原主沒有在場,借的人總要賠償。

15. 若原主在場,借的人不必賠償;若是租用的,只要付租金。」

16. 「人若引誘沒有訂婚的處女,與她同寢,他就必須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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