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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5:1-4 聖經當代譯本修訂版 (CCB)

1. 「如果發生糾紛,雙方告上法庭,審判官要判明是非。

2. 如果有罪的一方被判受鞭打,審判官要命令他當場伏在地上,按罪行輕重受刑。

3. 最多可以鞭打他四十下。如果超過四十下,你們就是在公開羞辱自己的同胞。

4. 「牛在踩穀時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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