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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5:1-16 聖經當代譯本修訂版 (CCB)

1. 「如果發生糾紛,雙方告上法庭,審判官要判明是非。

2. 如果有罪的一方被判受鞭打,審判官要命令他當場伏在地上,按罪行輕重受刑。

3. 最多可以鞭打他四十下。如果超過四十下,你們就是在公開羞辱自己的同胞。

4. 「牛在踩穀時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

5. 「如果兄弟們住在一起,其中一個沒有兒子便死了,死者的妻子不可改嫁給外人。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責任娶她為妻。

6. 她生的第一個兒子要算為死者的兒子,免得死者在以色列絕後。

7. 如果死者的兄弟不願娶那寡婦,她要到城門口見長老們,告訴他們,『我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責任娶我,不肯為我丈夫留後。』

8. 長老們要把死者的兄弟召來,與他商談。如果他執意不肯,

9. 那寡婦要當著眾長老的面,上前脫下他的鞋,吐唾沫在他臉上,說,『這就是不肯為兄弟留後之人的下場。』

10. 從此以後,他的家在以色列要被稱為『被脫鞋者之家』。

11. 「如果兩個男人打架,其中一人的妻子為幫助丈夫而伸手抓住另外一人的下體,

12. 就要砍掉她的手,不可憐憫她。

13. 「你們做買賣時,口袋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種法碼,

14. 家裡也不可用一大一小兩種量器。

15. 你們必須誠實無欺,使用同樣的法碼和量器,以便在你們的上帝耶和華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得享長壽。

16. 因為你們的上帝耶和華憎惡行事詭詐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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