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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2:14-28 聖經當代譯本修訂版 (CCB)

14. 誹謗她,說,『我娶她時,發現她已經不是處女』,

15. 女方父母就要把憑據拿到城門口的長老們面前,證明女兒的貞潔。

16. 女方的父親要對他們說,『我把女兒嫁給這個人,現在他不喜歡我女兒,

17. 誹謗她,聲稱她結婚時已經不是處女,但這裡有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』女方父母要把女兒新婚之夜用過的床單在長老們面前展開。

18. 長老們就必須抓住那人懲處他,

19. 罰他賠償一公斤銀子給女方的父親,因為他誹謗了一個以色列的處女。那女子仍要做他妻子,丈夫終生不可休她。

20. 「但如果那人的指控屬實,沒有找到那女子貞潔的憑據,

21. 就要把她帶到她父親的家門前,由本城的人用石頭打死她。因為她婚前淫亂,在以色列做了可恥的事。你們必須除掉你們中間的罪惡。

22. 「如果有人與有夫之婦通姦,必須處死姦夫和淫婦,這樣就從以色列除掉了罪惡。

23. 「如果有人在城中遇見已經訂婚的女子,與她行淫,

24. 你們必須把二人帶到城門口,用石頭打死他們。那女子該死,因為她在城中卻沒有高聲呼救;那男子該死,因為他姦污了別人的妻子。你們必須除去你們中間的罪惡。

25. 「如果有人在野外遇見已經訂婚的女子,強姦了她,必須處死那男子。

26. 但不可處死那女子,因為她沒有犯該死的罪,她像被攻擊、殺害的人一樣是無辜的。

27. 因為她是在野外被強姦,即使喊叫也無人救她。

28. 「如果有人強姦了未訂婚的處女,被抓住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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