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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5:1-9 聖經當代譯本修訂版 (CCB)

1. 「如果有人當庭作證,卻不肯把自己所知所見的說出來,就是犯罪,要擔負罪責。

2. 如果有人接觸了不潔淨之物,如野獸的屍體、家畜的屍體或爬蟲的屍體,即使無意也已不潔淨,是有罪的。

3. 如果有人無意中接觸了別人的不潔之物,當他意識到後,就有罪了。

4. 如果有人草率起誓,不論出於善意還是惡意,即使當初沒有察覺,後來才意識到,也是有罪的。

5. 如果有人犯了以上任何一種罪,就必須認罪。

6. 為了贖過,他必須獻給耶和華一隻母綿羊或母山羊作贖罪祭。祭司要為他贖罪。

7. 「他若獻不起羊,就要獻給耶和華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,一隻作贖罪祭,一隻作燔祭。

8. 他要把牠們帶到祭司那裡,祭司要先用一隻鳥獻贖罪祭,要扭斷鳥脖子,但不可扯掉頭。

9. 要把一些鳥血灑在祭壇邊,剩下的血要倒在壇腳旁。這是贖罪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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