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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 6:13-20 新譯本 (CNV)

13. “‘拿細耳人的律例是這樣:離俗的人的日子滿了那天,人要把他帶到會幕的門口;

14. 他要把供物獻給耶和華,就是獻一隻完全沒有殘疾、一歲的公羊羔作燔祭,一隻完全沒有殘疾、一歲的母羊羔作贖罪祭,一隻完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作平安祭,

15. 一籃無酵調油的細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,以及同獻的素祭和奠祭。

16.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獻上這些供物,又要獻上他的贖罪祭和燔祭;

17. 他又要把那隻公綿羊和那一籃無酵餅,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;祭司也要把同獻的素祭和奠祭獻上。

18. 拿細耳人要在會幕門口剃他離俗的頭,把他離俗的頭髮拿去,放在平安祭下的火上。

19. 拿細耳人剃去了自己離俗的頭髮以後,祭司就要取那煮過的公綿羊的一條前腿,又要從籃子裡取一個無酵餅和一個無酵薄餅,都放在拿細耳人的手上。

20. 祭司要把這些作為搖祭,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;這些和作搖祭獻上的胸和作舉祭的腿,同為聖物歸給祭司;然後拿細耳人才可以喝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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