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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 35:28-34 新標點和合本, 神版 (CUNP-神)

28.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

29.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「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
31. 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
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

33. 這樣,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是污穢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潔淨。

34.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-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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