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約全書

新約全書

民數記 35:23-34 新標點和合本, 神版 (CUNP-神)

23.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

24. 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

25.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
26. 但誤殺人的,無論甚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

27.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

28.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

29.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「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
31. 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
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

33. 這樣,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是污穢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潔淨。

34.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-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」

閱讀完整的章節 民數記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