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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記 35:19-31 新標點和合本, 神版 (CUNP-神)

19.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,一遇見就殺他。

20.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,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,以致於死,

21.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於死,那打人的必被治死。他是故殺人的;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。

22. 「倘若人沒有仇恨,忽然將人推倒,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,

23.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

24. 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

25.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
26. 但誤殺人的,無論甚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

27.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

28.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

29.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「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
31. 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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