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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25:22-32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22. 第八年你們要耕種,也要吃陳糧;等到第九年農作物收成的時候,你們還有陳糧吃。」

23. 「地不可以賣斷,因為地是我的;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

24.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要准許人有權將地贖回。

25. 「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,賣了他的一些產業,他的至親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。

26. 若沒有人能為他贖回,他的手頭漸漸寬裕,能夠贖回,

27. 就要計算賣後的年數,把剩餘年數的價錢歸還給那買主,他的地業便歸還自己。

28. 若他手頭的財力不夠贖回,所賣的地就要留在買主的手裏,直到禧年。到了禧年,地業要歸還賣主。

29. 「人若賣城牆內的住宅,賣了以後,一整年內他有權贖回;這是他可以贖回的期限。

30. 若他在一整年內不贖回,這有牆之城的房屋就確定永歸買主,直到世世代代;在禧年也不必歸還。

31. 但周圍無城牆之村莊的房屋,要看為鄉下的田地,可以贖回;到了禧年就要歸還。

32. 至於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鎮,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他們城鎮中的房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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