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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22:6-24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6. 摸了這些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;若不用水洗身,就不可吃聖物。

7. 日落的時候,他就潔淨了,然後可以吃聖物,因為這是他的食物。

8. 自然死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,他不可吃,免得玷污自己。我是耶和華。

9. 他們要遵守我的吩咐,免得因褻瀆聖物,擔當自己的罪而死。我是使他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。

10. 「任何外人都不可吃聖物;寄居在祭司家的,或雇工,都不可吃聖物。

11. 若是祭司用自己的銀錢買來的人,就可以吃聖物;在他家出生的人也可以吃他的食物。

12. 祭司的女兒若嫁給外人,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。

13. 但祭司的女兒若成為寡婦或被休,又沒有後裔,她回到父家,好像年輕的時候,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。只是任何外人都不可吃它。

14.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,要把聖物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。

15.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的聖物,

16. 免得他們因吃聖物而自取罪孽。我是使他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。」

17.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:

18. 「你要吩咐亞倫和他子孫,以及以色列眾人,對他們說:以色列家中的人,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,若要獻供物給耶和華作燔祭,無論是為所許的願或是甘心獻的,

19. 就要將一頭公的,沒有殘疾的牛,或綿羊,或山羊獻上,這樣你們才蒙悅納。

20. 凡有殘疾的,你們不可獻上,因為這樣你們必不蒙悅納。

21. 若有人從牛羣或羊羣中,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,無論是為還所許特別的願,或是甘心獻的,所獻的必須是健康、無任何殘疾的,才蒙悅納。

22. 凡瞎眼的、受傷的、斷腿的、潰爛的、長癬的、長疥的,都不可獻給耶和華,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。

23. 無論是公牛或小綿羊,若一條腿太長或太短,只可作甘心祭獻上;若用來還願,就不蒙悅納。

24. 凡睪丸損傷,或壓碎,或破裂,或閹割的,都不可獻給耶和華;不可在你們的地上行這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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