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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22:18-33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18. 「你要吩咐亞倫和他子孫,以及以色列眾人,對他們說:以色列家中的人,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,若要獻供物給耶和華作燔祭,無論是為所許的願或是甘心獻的,

19. 就要將一頭公的,沒有殘疾的牛,或綿羊,或山羊獻上,這樣你們才蒙悅納。

20. 凡有殘疾的,你們不可獻上,因為這樣你們必不蒙悅納。

21. 若有人從牛羣或羊羣中,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,無論是為還所許特別的願,或是甘心獻的,所獻的必須是健康、無任何殘疾的,才蒙悅納。

22. 凡瞎眼的、受傷的、斷腿的、潰爛的、長癬的、長疥的,都不可獻給耶和華,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。

23. 無論是公牛或小綿羊,若一條腿太長或太短,只可作甘心祭獻上;若用來還願,就不蒙悅納。

24. 凡睪丸損傷,或壓碎,或破裂,或閹割的,都不可獻給耶和華;不可在你們的地上行這事。

25. 從外人的手裏得到任何這類的動物,也不可獻上作你們上帝的食物;因為牠們有缺陷,有殘疾,牠們必不為你們而蒙悅納。」

26.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:

27. 「剛出生的公牛,或綿羊,或山羊,七天當跟着牠的母親;從第八天起,可以當供物作為耶和華的火祭,這是蒙悅納的。

28. 無論是牛或羊,不可在同一日宰牠和牠的小牛小羊。

29. 你們宰殺祭牲獻感謝祭給耶和華,要獻得使你們可蒙悅納;

30. 要在當天吃,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。我是耶和華。

31. 「你們要謹守我的誡命,遵行它們。我是耶和華。

32.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;我在以色列人中要被尊為聖。我是使你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,

33. 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,作你們的上帝。我是耶和華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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