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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18:6-17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6. 「任何人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,露其下體。我是耶和華。

7. 你父親的下體,就是你母親的下體,你不可露;她是你的母親,不可露她的下體。

8.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,就是你父親的下體。

9. 你姊妹的下體,或是同父異母的,或是同母異父的,無論生在家或生在外的,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。

10. 不可露你孫女或外孫女的下體,因為她們的下體就是你自己的下體。

11. 你繼母為你父親所生的女兒是你的姊妹,不可露她的下體。

12.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;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。

13.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;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。

14. 不可露你叔伯的下體,不可親近他的妻子;她是你的叔母、伯母。

15. 不可露你媳婦的下體,她是你兒子的妻,不可露她的下體。

16.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體,這是你兄弟的下體。

17. 不可露婦人的下體,又露她女兒的下體,也不可娶她的孫女或外孫女,露她們的下體;她們是骨肉之親。這是邪惡的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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