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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1:4-13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4. 若他主人給他娶了妻,妻子為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離去。

5. 倘若奴僕聲明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離去。』

6.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前,再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主人。

7. 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的奴僕那樣離去。

8.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,後來看不順眼,就要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對她失信,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。

9.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照女兒的規矩對待她。

10. 若另娶一個,她的飲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。

11.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白白離去,不必付贖金。」

12. 「打人致死的,必被處死。

13. 他若不是出於預謀,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立一個地方,讓他可以逃到那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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