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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1:18-24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18. 「人若彼此爭吵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被打的人沒有死去,卻要躺臥在床,

19. 若他還能起來扶杖行走,那打他的可免處刑,卻要賠償他不能工作的損失,並要把他完全醫好。

20. 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當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受報應。

21. 若能撐過一兩天,主人就不必受懲罰,因為那是他的財產。

22. 「人若彼此打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以致胎兒掉了出來,隨後卻無別的傷害,那傷害她的人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提出的,照審判官所裁定的賠償。

23. 若有別的傷害,就要以命抵命,

24.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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